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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N成员守则
中国咨询专家联盟(China Legal & Accounting Network,以下简称“CLN”)宗旨是建立起用户(包括咨询服务类专家和非咨询服务类商友)的之间的联盟平台,促进用户之间的业务合作与信息交流,为专家开拓客户资源,并为用户提供商务交友服务。CLN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通过网站发布用户的详细介绍及其各类资讯,为用户提供广告及市场推广服务;
- 鼓励用户之间的资源交流及商务交友,促进并协调用户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合作各方的利益,使合作双方均可从中受益;
- 通过各种网络推广、媒体、广告等渠道持续提高用户在国内外的市场知名度和企业形象,为用户持续带来新客户及新业务。
CLN用户作为一家咨询服务类专家或非咨询服务类商友,其资历证明由该用户自愿提供。用户在此特别声明,本用户:
- 具有从事其职业特点的相应资格和能力,遵守相关法规;
- 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用户在本守则下的各项义务。
CLN用户可根据自己的需求互相联系其他用户进行业务合作和商务交流,可以根据CLN信息发布规则在CLN网站发布各项信息资讯,并享有相应的版权、署名权及受益权。如该信息内容涉及虚假及侵权责任等,也由发布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应实名注册,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介绍及联系信息等资料,咨询类专家还应提供对业务来源方的折扣率,该资料在CLN网络公布。
CLN用户有权享受CLN各项服务及承担以下权利义务:
- 业务折扣:对于其他CLN用户(即业务来源用户)本人作为业务当事人,通过CLN要求某专家提供的服务,无论该业务办理专家同业务来源用户最终确定的合同收费标准是多少,该业务办理专家都应在该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其公布的折扣率打折收费。CLN有权督促业务办理专家遵守该折扣标准。
- 业务推荐:对于其他CLN用户(即业务来源用户)通过CLN推荐给某专家的其他当事人的业务,无论该业务办理专家同客户最终确定的合同收费标准是多少,该业务办理专家都应在该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其公布的折扣率返还差价给CLN作为业务推荐费;CLN负责督促、管理、协调推荐双方的联系及督促业务办理专家遵守还款义务,并在受到该业务推荐费后,立即将该费用的75%交付业务来源用户作为其应得的推荐佣金。
- 业务合作:用户之间通过CLN和某专家达成的业务合作,CLN及业务来源用户仍有权收取相应的业务推荐费和推荐佣金,余额部分即业务服务收费由合作用户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分配比例。
- 用户如难以自行选择或根据业务特点无法确定合作专家,可将该业务发布到CLN相应资讯栏目,或直接要求CLN介绍合适的合作专家,如合作成功则按照上述第2条或第3条办理。
- 用户可以不通过CLN自行和CLN专家联系业务推荐与合作事务。当用户自行联系业务时,本守则及CLN专家折扣率不再适用,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合作细节及费用划分。上述第2条、第3条尤其不再适用。
- 上述各条业务合作,仅限于CLN专家作为被推荐业务办理方的情况。CLN商友作为业务办理方则不受上述各条限制,合作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合作细节及费用划分。
- 诚实信用:
7.1 用户通过CLN达成的业务推荐及合作,相关方须及时将该业务办理的情况及时通知CLN。CLN负责协调双方的相互合作和配合,并督促各方及时获得其应得的利益,以有利于维持用户之间长久互惠合作。
7.2 用户对于有关CLN的信息及其他用户的信息,不得透露给其他非相关第三方或用于其它任何目的,尤其不得用于同CLN或其他用户业务相竞争的目的;CLN对于有关用户的信息,除为履行本协议外,不得透露给其他非相关第三方及用于其它任何目的,尤其不得用于同用户业务相竞争的目的;
7.3 CLN及用户应当互相维护对方及其他用户的企业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损毁对方形象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7.4 业务办理专家在收取或部分收取客户的相关费用后,如其中涉及根据本守则应当支付给CLN或其他业务来源方的业务推荐费或其他费用等,必须在15日内支付相应金额,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 对于经CLN发现或其他用户或客户投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专家,CLN有权立即删除其资料、解除本合同并广泛告知其他所有用户该用户缺乏诚实信用的具体事实,必要情况下可以在本网站将其列入黑名单。
- CLN鼓励联盟用户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相对统一的名片格式、邮件签名格式、传真信函格式等并在其网站增加CLN或相互之间的链接,以有益于相互之间的业务拓展和企业形象。
- 用户正式加盟CLN按照其资料在CLN网站正式登录并公开为准。如有必要,CLN可要求用户签署本守则。但无论CLN用户是否签署,一旦其正式加盟CLN,本守则自动约束该用户。
- 本守则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所有相关争议如难以协商解决,均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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